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书院制度

    关于本科生转院、系(专业)、转学的规定

    2016-12-20 

    关于本科生转院、系(专业)、转学的规定

     第一条  为全面推进学分制,给学生自主发展提供更多的选择机会和成才空间,满足社会对人才培养的需求,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,制定本规定。
        
    第二条  转院、系(专业)(以下简称转专业)的规定:

        
    (一)新生入校后进行专业选择

        
    根据人才培养的需要,学校允许新生报到后根据转入专业的要求自愿申请转专业。申请转专业者须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转专业考试,考试成绩符合要求者,经学校批准后可转入新专业学习。

        
    (二)一年级末转专业

        
    学校每学年第二学期在一年级学生中进行转专业审批工作,符合转专业基本条件的一年级学生可提出申请,经转入学院(部、直属系)考核同意,并报学校批准后可转入新专业学习。

        
    (三)二年级学生转专业

        
    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后的实际情况和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变化,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引导部分二年级学生转专业。

        
    第三条  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不受上述条件限制:

        
    (一)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,经过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,证明确实不能在原专业学习,但尚能在本校的其它专业学习者;

        
    (二)经学校认可,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,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;

        
    (三)经学校确认,学生确有专业特长,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者。

        
    第四条  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不予考虑转专业:

        
    (一)由其它学校转入我校者;

        
    (二)本科三年级以上(含三年级)者;

        
    (三)定向培养者。

        
    第五条  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

   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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